《商君书》 定 分 第 二 十 六

作者:商鞅
  公问於公孙鞅曰:「法令以当时立之者,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,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,奈何?」

  公孙鞅曰:为法令置官置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,以为天下正者,则奏天子;天子名,则主法令之民,皆降受命发官。各主法令之民,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,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,罪之。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,輒使学者读法令所谓,为之程式,使数日而知法令之所谓;不中程,为法令以罪之。有敢剟定法令,损益一字以上,罪死不赦。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於主法令之吏,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。各为尺六寸之符,书明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,以告吏民。主法令之吏,不告吏民之所问法令之所谓,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,各罪主法令之吏。即以左券予吏民之问法令者,主法令之吏,谨藏其右券木柙,以室藏之,封以法令之长印。即后有物故,以券书从事。

  法令皆副置:一副天子之殿中,为法令为禁室,有键钥为禁而以封之,內藏法令,一副禁室中,封以禁印。有擅发禁室印,及入禁室视禁法令,及剟禁一字以上,罪皆死不赦。一岁受法令以禁令。天子置三法官;殿中置一法官,御史置一法官及吏,丞相置一法官,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,皆比秦一法官。郡县诸侯一受禁室之法令,并学问所谓。吏民欲知法令者,皆问法官,故天下之吏民,无不知法者。吏明知民知法令也,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。吏遇民不循法,则问法官,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,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。吏知其如此,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又不敢犯法。

  如此,则天下之吏民,虽有贤良辩慧,不敢开一言以枉法;虽有千金,不能以用一銖。故知轴贤能者皆作而为善,皆务自治奉公,民愚则易治也。此皆生於法明白易知而必行。

  法令者,民之命也,为治之本也,所以备民也。为治而去法令,犹欲无饥而去食也,欲无寒而去衣也,欲东西行也,其不几亦明矣。

  一兔走,百人逐之,非以兔也。夫卖者满市,而盗不敢取,由名分已定也。故名分未定,尧舜禹汤且皆如●焉而逐之;名分已定,贪盗不取。今法令不明,其名不定,天下之人得议之,其议人异而无定。人主为法於上,下民议之於下,是法令不定,以下为上也。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。夫名分不定,尧舜犹將皆折而奸之,而况眾人乎?此令奸恶大起,人主夺威势,亡国灭社稷之道也。今先圣人为书,而传之后世,必师受之,乃知所谓之名;不师受之,而人以其心意议之,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。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,置吏也,为天下师,所以定名分也。名分定,则大轴贞信,民皆愿愨,而各自治也。故夫名分定,势治之道也;名分不定,势乱之道也。故势治者不可乱,势乱者不可治。夫势乱而治之愈乱,势治而治之则治。故圣王治治不治乱。

  夫微妙意志之言,上智之所难也。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,千万之一也,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。故夫智者而后能知之,不可以为法,民不尽智。贤者而后知之,不可以为法,民不尽贤。故圣人为法,必使之明白易知。名正,愚智遍能知之。为置法官,置主法之吏,以为天下师,令万民无陷於险危。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,非不刑杀也,法令明白易知,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。万民皆知所避就──避祸就福,而皆以自治也。故明主因治而治之,故天下大治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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